韶关新闻,韶关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韶州人才网 >> 韶关资讯 >> 政策法规 >> 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全额扣除工资?
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全额扣除工资?
2018-09-29|资讯来源: 韶州人才网|查看: 3278

案例







2015年1月,李某入职某机械设备公司,并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


2016年5月26日,因该机械设备公司未支付李某2016年4月的工资,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机械设备公司向其支付工资9800元。


机械设备公司辩称,李某作为公司业务骨干,双方于2016年4月初商定好去美国参加展会,李某向公司提交了护照等资料,公司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及购买机票支出22000元。


但李某因个人原因不去参展,更换人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机械设备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扣除了李某4月的工资,以抵扣其所受损失。机械设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展会费用说明及汇款单。     



争议焦点







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工资?           


结果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工资7840(9800-9800×20%)元。


解析


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当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报酬不同于普通债权,劳动者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是不可侵犯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将其损失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行抵销。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失追偿权,劳动法律法规亦有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于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进行了严格限制。


本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放弃去美国参展,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但用人单位直接扣完当月工资9800元,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条款,存在克扣情形,应予以返还。


因此,在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支持劳动者主张的部分劳动报酬,并建议用人单位对其损失逐月从李某工资中依法扣减。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温馨提示:以上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全额扣除工资?的资讯来自韶州人才网(韶关地区找工作,发布招聘信息的韶关招聘网招聘网站),每天更新韶关最新招聘信息。本内容地址:http://www.sgrcw.com/article/articledetail-10265.html转载请注明
最新资讯
微信分享
韶关事业单位招聘韶关设计招聘韶关文员招聘韶关人事招聘韶关会计招聘韶关出纳招聘韶关营业员招聘韶关客服招聘韶关前台招聘韶关收银招聘韶关业务员招聘韶关仓库管理员招聘韶关检验员招聘韶关工程师招聘韶关操作工招聘韶关普工招聘韶关学徒招聘韶关销售招聘韶关司机招聘韶关服务员招聘韶关美工招聘韶关教师招聘韶关经理招聘韶关采购招聘韶关公务员招聘韶关电工招聘
韶关武江招聘韶关浈江招聘韶关曲江招聘韶关南雄招聘韶关乐昌招聘韶关仁化招聘韶关翁源招聘韶关乳源招聘韶关始兴招聘韶关新丰招聘韶关武江科技园招聘韶关沐溪工业园招聘韶关浈江工业园招聘

关注微信公众号

访问手机版本